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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7 21: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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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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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17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的规定。区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8746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4421元。请各乡(镇、办、管委会)按此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各乡(镇、办、管委会)一定要严格按照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依法行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通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批准后,才能分期缴纳,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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