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58548
在线时间 小时
注册时间2006-7-24
|
2017-6-28 12: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行政征用就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它主要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公益性。公益性是行政征用的核心,如果是为了个人或组织的私益,则其只能租用或购买。
二是强制性。强制性是行政征用的保证,行政征用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可以无需相对方同意而强制征用其财产。
三是补偿性。补偿性是行政征用的重要法律属性,公民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原则,如果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强制征用私人财产,就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为公共利益征用私人财产,带有强制性不假,但不要忘了带有补偿性。
没履行征用征收程序前,收费就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从来就没有无偿征用征收公民合法私人财产的规定。即使事情紧急,事后都要合理补偿。这可以从多部法律里找到依据。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征用的规定尚不够系统和完善。现行宪法第10条仅对土地征用作了原则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据此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除土地征用外,我国法律对行政征用还有一些分散规定。如《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国家安全法》、《戒严法》、《水法》等。 |
|